甘肃CMA认证 《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检测机构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2-15 21:49 点击:
甘肃CMA认证 《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检测机构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规定(试行)》发布
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保障社会化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检测机构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甘肃省环境监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生态环境部2021年9月印发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规定”及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有关要求,制定了《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检测机构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规定(试行)》 ,于近日印发。
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检测机构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保障社会化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检测机构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甘肃省环境监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生态环境部2021年9月印发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规定”及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甘肃省内从事为生态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数据的监测(检测)、运维、相关企业负责环境监测的技术人员,适用范围包括样品采集、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自动监测运维、质量管理等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活动。通过上岗证考核的人员,由协会颁发《甘肃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上岗证考核合格证书》。通过持证上岗考核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开展相应的监测活动;未参加或未通过考核的人员,应当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监测活动,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三条  持证上岗考核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协会实行统一规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协会负责制定年度考核计划;负责组建持证上岗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指导和监督考核组按计划实施考核;考核组受协会委派,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包括制定考核方案、命制理论试题、确定考核项目与考核方式、实施现场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编制考核报告等。考核组组长负责组织开展考核组工作。
第五条 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主考单位报送考核计划、填报考核申请材料;负责组织被考核单位监测技术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按要求开展自行考核认定(以下简称自认定);配合考核组完成现场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首次参加上岗证考核的单位根据以下程序进行考核。
(一)被考核单位向协会提交《上岗证考核申请表》的电子文档以及纸质材料(申报的考核项目中分析方法应为环境监测类方法),纸质申请需加盖本单位公章。被考核单位在计划考核前,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按要求完成申请材料填报。被考核单位按要求做好考核准备工作,提供现场考核所需的工作条件。
(二)协会收到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申请后,制定考核计划。协会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组建考核组,指定组长并通知被考核单位及考核组成员。考核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生态环境监测相关领域的扎实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受利益干扰,接受考核组其他成员、被考核单位和主考单位的监督。考核组成员的派出应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考核组人数和考核天数根据考核内容的多少确定。考核组原则上由3-5人组成,现场考核时间一般为1-2天。考核组根据考核单位申请项目,组织理论考试以及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的考核项目、考核方式和具体日程安排。
(三)考核流程主要包括首次会议、理论考核、实验室考察、基本技能与样品分析考核、自认定材料抽查及末次会议等环节。
(四)召开首次会议,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通报考核安排、介绍考核要求。按照考核计划实施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的考核现场考核情况记录于《上岗证考核现场记录表》。
(五)召开末次会议,协会向被考核单位负责人反馈考核结果。
(六)考核组编写《考核报告》,确认无误后签字,考核组长将纸质文件(签章齐全)和电子版一并上报协会。
(七)协会审定《考核报告》将考核结果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给通过考核人员颁发放《甘肃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上岗证考核合格证书》。
(八)协会秘书处存档《申请表》、基本理论考试试卷、持证上岗现场考核记录表等、《考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考核报告给甘肃省生态厅报备。
第七条 被考核单位应对被考核人员申请的全部项目(方法)进行自认定,自认定合格人员方可申请参加持证上岗考核。
第八条  证书期满换证考核程序与首次参加技能考核程序相同。
第四章 考核内容与考核方式
第九条 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与样品分析,根据被考核人员申请考核的项目(方法)要求确定。
(一)基本理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生态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标准规范、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理统计知识、布点和采样方法、样品保存和样品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数据处理、数据审核和结果评价等。
(二)基本技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布点和采样、样品保存和样品预处理、试剂配制、仪器操作、仪器校准、校准曲线制作、记录和结果计算等。
(三)样品分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考核样品或实际样品进行分析测试。
第十条 基本理论的考核方式为笔试或计算机考核,考核内容应覆盖被考核人员申报的所有理论科目类别。考核方式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进行,对年满50周岁的男同志,年满45周岁的女同志,且从事监测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可开卷考试。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采取抽考形式。考核项目应具有代表性,覆盖被考核人员申报项目(方法)的所有项目类别、方法类别和仪器设备类别。考核项目(方法)数量一般不少于被考核人员申请项目(方法)数量的30%。
(一)针对有考核样品的项目,原则上采用考核样品测试的考核方式。考核组根据样品测试结果的准确性评定考核结果。
(二)针对没有考核样品的项目,可采用其他考核方式,包括:加标回收实验、实际样品测试、留样复测、现场操作演示等。考核组根据样品测试结果、现场操作演示情况、回答问题的正确程度评定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被考核人员在最近三个自然年内(包含本自然年)参加国家级、省级机构或其他权威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比对、考核)取得满意结果的;参加标准样品协作定值被采纳的;参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评审现场考核合格的;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研究或参加标准方法验证的;在国家或省级技能技术比赛中获得个人奖项的,可免除相应项目(方法)的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
第五章 考核组成员管理
第十三条 考核组成员由协会从甘肃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持证上岗考核专家库中抽取。协会从全省生态环境行业征集持证上岗考核专家建立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考核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和职业道德,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过程中无不良记录。
(二)熟悉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从事生态环境检测(外采、分析、质控等)工作10年以上、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综合能力较强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良好的合作精神和较好的沟通协作能力。能以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身体状况良好,保证出差外地担当现场考核需要等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考核组组长的职责
(一)负责考核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向被考核单位介绍、阐述考核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复审被考核单位的申请材料;
(三)负责组织基本理论试卷命题,确定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现场考核内容,制定现场考核计划;
(四)组织现场考核;
(五)负责协调和裁决现场考核工作中出现的分歧和问题;
(六)负责审核并向协会提交《考核报告》;
(七)负责向协会汇报现场考核情况和考核组成员的工作表现,反映考核中发现的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考核组成员的职责
(一)服从考核组长的安排,配合组长完成考核工作;
(二)完成所承担的考核工作;
(三)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评价考核情况
(四)向协会反映考核中发现的违规行为。
第六章 合格证管理
第十七条 考核合格人员,由协会核发《甘肃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上岗证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合格证有效期一般为6年(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合格证到期申请换证的人员,若其持证期间持续从事所持证项目(方法)的监测工作,按主考单位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审核通过的,可直接换发已持证项目(方法)的合格证。
第二十条 新标准方法发布代替原标准方法,若不涉及方法原理、仪器设备等关键内容变化,可由被考核单位对相应持证人员进行自认定,并将材料报送主考单位备案,由主考单位发文确认其持证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取得合格证的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持证资格,撤销或收回合格证:
(一)违反相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由合格证核发部门(单位)撤销合格证;
(二)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合格证核发部门(单位)撤销合格证;
(三)调离生态环境系统或不再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收回合格证。被撤销合格证人员3年内不得申请持证上岗考核。
第二十二条  在生态环境系统内调动且继续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其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视为相应项目(方法)已持证。所在单位后续持证上岗考核时,调动人员按程序申请换发合格证。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持证上岗考核管理与实施等所需工作经费费由被考核单位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甘肃省环境检测协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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